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五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02-02   浏览:1360   来源:瑞金党性教育培训  返回列表

春节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全力维护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合法权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违法违规行为不放松,从快立案、从严处理,查处一批哄抬价格、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五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哄抬血氧仪价格案

2023年1月6日, 市场监管总局带队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血氧仪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血氧仪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推高了鱼跃牌血氧仪市场销售价格。以该公司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型号:YX306)为例,2022年12月生产入库平均成本比11月上涨47%。向经销商的平均销售价格由100元/台上涨至231.78元/台,涨幅131.8%;最高价格上涨至254.15元/台,涨幅154.2%。1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70万元。

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24日,山西省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经查,该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用防护口罩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1月11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服务站处以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金华市施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施某某库存的假冒香奈儿商标口罩5100个。经查,2022年11月以来,施某某购得假冒香奈儿商标的口罩,并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施某某销售的口罩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施某某的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2023年1月10日,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假冒口罩5100个,并处罚款1.4万元。

四、江西三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防护服案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西三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生产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截至案发,违法批量生产医用防护服4560件。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2年12月13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用防护服4560件,并处罚款188.1万元。

五、广东省廉江市邦仁药业怡心店违法销售中药饮片案

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廉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廉江市邦仁药业怡心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分别以0.26元/克、0.086元/克、0.044元/克购进连翘、山银花、芦根等中药饮片。12月16日分别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进行销售。12月17日芦根销售价格上涨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银花销售价格上涨至0.5元/克,12月20日连翘销售价格上涨至0.7元/克,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在价格上涨后销售金额合计1006元。该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金银花用于调配“中阳”方剂,未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药品的资质证明,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0日购进“归片”后,与代售的其他中药饮片一起分装入袋,未在袋中贴标签信息,构成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20日,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金银花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6元,罚款155030元。

六、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两家网络平台销售药品,以销售的布洛芬片为例,进货价格2.48元/瓶,12月7日前销售价格为3.67~4.87元/瓶,12月8日起销售价格上涨到11~60元/瓶。该公司在药品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七、四川省成都潞川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抗原检测试剂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潞川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违法所得600元。该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1月1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贵州省铜仁市王某学未经许可从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案

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王某学在自营店面和朋友圈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王某学未经许可从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活动,涉案货值金额13779.2元,违法所得2273.6元。王某学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1月13日,碧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学处以没收涉案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2273.6元、罚款13779.2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价监竞争局

来源:市说新语


<上一篇:今日辟谣(2023年2月1日)下一篇:国家发改委地区振兴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0.15

联系我们
展开
  • 微信扫码咨询
  • 微信扫描咨询客服
  • QQ客服
  • 陈老师 点击这里咨询陈老师
  • 刘老师 点击这里咨询刘老师
  • 杜老师 点击这里咨询杜老师